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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成都:瞞報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響的 最高可罰5萬元 |
(時間:2011/8/8 11:01:21) |
日前,四川省環保廳公布了《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內容,正式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第二十七條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排放污染物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排放;當事人繼續排放,導致飲用水水源水質超過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并依照法律法規及時進行處理。”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針對涪江錳污染事件,草案突出了對水污染的預防。 該草案第四十三條還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以下的罰款。 此外,草案還就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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