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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堆垃圾最高罰十萬 |
(時間:2011/12/5 14:30:10) |
《一車車渣土填入閩江》、《大量渣土和垃圾傾倒大樟溪沿岸》、《渣土垃圾吞噬烏龍江綠洲》,最近一段時間以來,本報連續大篇幅版面報道了幾大水流域環境遭受破壞,報道呈現的一幕幕,令許多讀者痛心不已。不過,令人欣喜的是,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福建省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下稱《條例》)。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亂堆垃圾等現象在《條例》中均被列為禁止行為,違法者除了要限期清除,還將面臨最高10萬元的罰款。《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我省水資源總量豐富,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流域水污染整治工作壓力不斷增大,部分河段、湖庫環境問題突出,水環境隱患仍較普遍。因此,水環境保護成為福建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 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予以公告,并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內容。 《條例》名詞解釋 重點流域:閩江、九龍江、敖江、晉江、汀江、龍江、漳江、木蘭溪、萩蘆溪、交溪、霍童溪、東溪12個流域。 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以行政處罰作出時的上一年度排污費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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