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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公布 明年3月起施行 |
(時間:2011/12/30 10:49:37) |
2011年12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主要對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貯存、處置作了規定。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衰變期的不同,規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后應滿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和α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后應滿足1萬年以上的安全隔離要求。處置設施依法關閉后,應進行安全監護。 針對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違法許可、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等,條例規定了依法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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