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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蒙古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辦法 |
(時間:2012-7-20 11:33:43) |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印發了實施通知!掇k法》自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范圍及審查部門、規定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環境監理的有關內容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備案制度,并明確了環評文件編制及審批過程中各方的法律責任。如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公眾和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作為審批的重要依據;規劃編制機關未提交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辦法》同時明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法組織環境影響評價,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規劃實施過程中未同步實施配套的環境保護措施的;無權批準、超越批準權限批準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批準規劃草案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批準該項目建設的;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部《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完善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推動環保部門環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尤其對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的積極作用,保障環境安全,促進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社會、環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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