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環保局制定并印發了《金昌市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明確了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分配原則、測算依據、削減量認定等內容,首次將總量控制指標作為新建項目環保審批的前置條件,并規定區域內或企業內部如無污染物總量排放指標,市環保局將不再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通過這一嚴厲措施,堅決控制新建項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努力消化污染物增量、削減存量,確保實現“十一五”污染減排目標。
“十一五”期間,國家將環境保護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并將節能減排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成為各級政府綜合政績考核的“一票否決”指標。國家環保部圍繞污染物減排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考核辦法,落實了多項管理制度,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建立污染源動態管理檔案,科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削減量、排放量三本賬,市環保局結合國家考核辦法,制定了《金昌市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出臺對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推進污染減排改善區域環境質量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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