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長沙市人大常委會提請的決定廢止《長沙市城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修改《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長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4部法規。
據悉,長沙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廢止的《長沙市商業網點建設管理條例》所規范的主要內容已明顯滯后于現實生活,且與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不適應,已無保留必要。
《長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了與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保持一致,修改規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中有異地安置和回遷安置的,應有異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回遷安置的房屋設計平面圖”。《長沙市城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條例》原規定“房屋裝飾裝修的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從事房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資格;涉及變動房屋建筑就體和承重結構的房屋裝飾裝修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企業承擔”!堕L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原規定“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經有關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修改為:“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按國家規定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堕L沙市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就如何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修改為:“確因城市建設需要要改變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性質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調整、補償或者重建,調整、補償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積。拆遷和重建工作不得影響和中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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