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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海鹽縣出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新政 |
(時間:2015-7-31 14:40:36) |
記者近日從海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獲悉,旨在解決城市建筑垃圾污染問題的《海鹽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在縣十四屆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于8月1日正式施行。新辦法頒布實施后,建筑垃圾將由綜合執法、公安、住建、交通、市場監督五部門聯手管控,實施“從源頭到處置”全過程、全方位監控,“密封式”無害化處置。 五部門聯手管控 建筑垃圾引發的城市問題近年來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記者看到,《辦法》就“管理”的問題進行了重新梳理,按照執法與管理相分離、收費與發證相分離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為主、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工作機制,避免出現職能上相互交叉導致權責不清等問題。 作為全縣建筑垃圾處置的主管部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建筑垃圾的處置核準,加強建筑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并依據規劃和相關規定,對全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進行協調、指導、檢查、考核。 《辦法》明確,海鹽縣公安交警管理部門要加強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管理,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查扣無證照的運輸車輛。縣建設管理部門要加強建筑工地、拆遷工地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場地市容環境衛生的各項管理措施;負責建設項目招標前置審核,明確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列入項目招標文件,無建筑垃圾處置的工程項目不得進入招標程序。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管理,依法查處無證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等行為。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經營車輛運輸業務的管理,依法查處無照從事運輸經營行為。 “密封式”無害化處置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根據《辦法》,施工現場和出運、堆放建筑垃圾的場所出入口與城市道路交接處必須按照長15米、寬3米以上的標準鋪設硬底路面,并保持整潔完好;配備高壓沖洗設施,設置符合規定的排水設施和泥水沉淀池;落實防止污水外溢和防塵等措施;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管理人員進行管理。 建筑垃圾消納場及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規定,由五部門共同選定。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具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防污染等設施;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等場地管理制度。 在海鹽縣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必須經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登記備案后方可承接建筑垃圾運輸業務。運輸機動車輛必須具有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記錄儀并與縣綜合行政執法 局指揮中心聯網。 年末申報收費處置 海鹽縣城城市(鎮)規劃區內所有涉及建筑垃圾處置運輸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年末申報發改立項計劃的同時,應當將年度建筑垃圾出運種類、數量、時間等計劃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申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年度申報情況和實際消納能力統籌安排。 建筑垃圾堆放、消納作業期間,堆放、消納單位和個人應落實管理人員,維護現場環境衛生。作業完工七日內,應及時清理殘土廢渣,保持現場環境衛生整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后,方可處置。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海鹽縣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處置費用統一存入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專用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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