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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制定環保按日計罰實施細則 |
(時間:2015-11-16 9:46:47) |
日前,市環保局制定了《南京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排污者超標準排放污染物實施按日計罰的意見》,《意見》確定,發現超標排放違法行為后,環保部門要在30日內組織暗訪,如果暗訪發現超排單位沒有整改就可以進行按日計罰。 據介紹,按日計罰處罰手段主要處罰排污者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排污者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環保部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應當在30日內組織暗查。《意見》的處罰細則明確,處罰對象就是本市排污種類超過規定,排污量超過規定,并且已經被環保部門查處,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單位。 環保部門人士介紹,暗訪應當按照技術規范進行監測,不僅要監測前一次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中的廢水、廢氣項目,還要對超排單位實時排放行為進行監測。“因為有的時候會存在這種情況,我們前一次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某個生產設備處于檢修或者關停狀態,因此排放因子不是該企業的全部排放現狀,暗訪時可以對前一次沒有查到的排放行為進行監測。”環保監察部門介紹。 暗訪的結果將決定超排單位是否面臨按日計罰。《意見》規定,3種情況下可以不進行按日計罰,污染物超標種類總數較前次減少60%(含本數)以上,再次超標污染物超標倍數較前次下降50%(含本數)以上或者新增超標污染物超標倍數不超過0.5倍的;前次超標污染物均已達標,且新增超標污染物超標倍數不超過0.5倍(含本數)的;超標污染物超標倍數低于0.1倍(含本數)的。如果達不到這3種情況,即超排違法行為整改不達要求的,就可以按日計罰。 暗訪中,如果超排單位被監測到超標污染物屬第一類污染物或者涉及重金屬、持久性有機物,不管超標多少都要進行按日計罰。 《意見》已于當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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