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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大氣污染防治法》 |
(時間:2015-12-30 9:05:16) |
從12月29日在環境保護部召開的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座談會上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于8月29日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座談會上,來自環保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工信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能源局、上海市環保局和中國環科院的相關負責人分別就新法如何實施表態,環保部還將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落實新法的任務匯總成表。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提出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部對省級政府實行考核、未達標城市政府應當編制限期達標規劃、上級環保部門對未完成任務的下級政府負責人實行約談和區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轉向以質量改善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環保部部長陳吉寧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各級環保部門要正視新法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攻堅克難,全面推動新法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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