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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蕪湖市節能減排獎勵辦法 |
(時間:2009/8/31 14:04:51)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全社會節能降耗工作積極性,促進完成全市節能工作目標任務,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轉安徽省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皖政〔2008〕9號)、《安徽省節能獎勵辦法》、《蕪湖市人民政府批轉蕪湖市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蕪政〔2008〕73 號)等有關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節能獎勵遵循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獎項設置、獎勵范圍和獎金來源 第三條 市政府每年度開展一次節能獎勵表彰活動。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下列節能獎項: (一)節能目標超額完成獎; (二)節能目標完成獎; (三)節能先進企業獎; (四)節能先進個人獎。 第五條 獎勵對象和范圍包括:超額完成和完成與市政府簽訂的節能目標責任書任務的縣、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超額完成與市政府簽訂的節能目標責任書任務的重點耗能企業;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 第六條 節能獎勵資金從市財政安排的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評選條件和獎勵形式 第七條 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轉安徽省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蕪湖市人民政府批轉蕪湖市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要求,每年年初,省政府與市政府以及列入“省百家企業節能行動”的重點耗能企業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年耗能5000噸以上標煤的市級重點耗能企業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節能目標責任書的內容作為對各級政府和重點耗能企業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各縣、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考核,由市經委牽頭組織實施,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核實并認定考核結果;對列入“國家千家企業節能行動”的重點耗能企業,由省經委牽頭組織考核,國家發改委核實并認定考核結果;對列入“省百家企業節能行動”的重點耗能企業,由市經委牽頭組織考核,省經委核實并認定考核結果;對年耗能5000噸以上標煤的市級重點耗能企業,由各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節能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市經委牽頭組織核實并認定考核結果。 以上考核均采取百分制計分,考核結果作為節能獎勵的直接依據。 第八條 節能目標超額完成獎。對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縣、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節能目標超額完成獎”獎牌,并給予一次性專項工作經費。 第九條 節能目標完成獎。對年度考核得分在80—95分的縣、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節能目標完成獎”獎牌,并給予一次性專項工作經費。 第十條 節能先進企業獎。對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重點耗能企業,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蕪湖市節能先進企業”獎牌,并給予企業領導班子一次性獎金。 第十一條 節能先進個人獎。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重大節能效益的個人,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蕪湖市節能先進個人”榮譽證書,并給予一次性獎金。 第十二條 先進個人名額設置。每年度全市表彰節能先進個人30名。其中,企業人員不少于80%,且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超過企業人員名額的 30%;非企業人員名額中,科及科以下人員占80%以上,縣級以上干部不參與評獎。 第十三條 先進個人名額分配。各縣、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先進個人名額分配,綜合考慮其地區生產總值占全市生產總值的比重、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對超額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減名額)等因素確定。市有關部門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部門研究解決節能降耗重點問題、落實節能工作措施、推動“十大節能工程”實施的作用發揮等因素確定。企業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個人立足崗位,研發、推廣和應用節能技術、產品,實施節能項目,加強節能管理的作用發揮等因素確定。 第十四條 先進個人評選條件。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熱愛節能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從事節能工作(節能崗位)兩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節能管理方面,對推動區域、系統和企業節能降耗工作產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 (二)在重點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方面,承擔項目建設主要負責人,項目運行節能效益良好; (三)在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過程中,承擔主要研發工作或作為研究開發負責人; (四)在推廣應用節能技術成果中,創造性開展工作,使節能新技術和新產品在本企業、行業、區域中的普及率明顯提高; (五)在工程設計、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和設計規范,提供有針對性、節能效果明顯的設計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顯著減少; (六)在崗位節能方面,積極學習節能知識,鉆研節能技術,探索節能辦法,提出節能效果明顯的方法和建議,或者創造性地使用節能技術。 第四章 獎勵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市經委會同市人事局負責節能獎勵的組織工作。 第十六條 市經委根據上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提出對各縣、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重點耗能企業上年度節能獎勵建議方案。 第十七條 市經委負責提出節能先進個人名額分配方案。各縣、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以及重點耗能企業負責節能先進個人推薦人選的提名,并對節能先進個人推薦材料進行初審,填報《蕪湖市節能先進個人推薦表》。市經委、市人事局進行復審后,提出對上年度節能先進個人獎勵建議方案。 第十八條 年度節能獎勵建議方案經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核后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或者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撤銷獎勵,追繳獎牌、證書和獎金,并由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5年內不再享有獎勵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在節能獎勵組織實施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委、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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