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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經修改后正式公布 |
(時間:2009/9/9 10:22:54) |
近日獲悉,修改后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一經公布,立即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創新、突破成為新“條例”的代名詞。 為什么要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例新在哪里?對深圳的發展會有什么影響?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深圳市人居環境委有關負責人。 創設政策環評制度 深圳市在全面實施規劃環評的基礎上,在“條例”中創設了政策環評,從而建立起完善的地方性戰略環評制度體系。 “條例”規定,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起草單位在起草時應當組織進行環評,并形成政策環評說明書。政策環評說明書和審查小組的書面審查意見應當作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據。對應當報送而未報送政策環評說明書及書面審查意見的政策,不予審議、審查。 “政策范圍主要包括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法規草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三類,涵蓋了市政府和市人大起草的法規草案。”政策法規處副處長許化說。 拓寬公眾參與環保決策途徑 許化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環境保護理念、環境管理體制、環境管理手段等方面發生了較大變化,1994年9月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雖于2000年3月進行了修訂,但仍與新形勢下的實踐要求差距日益明顯,難以充分發揮特區環境保護基本法規的前瞻性和綜合性的指導作用。因此,對原有的條例進行修訂被提上日程。 環保工作就是民生工作。在這一基調下,如何調動公眾參與環保的積極性,如何搭建公眾參與環保工作決策平臺成為修改條例不能回避的問題。經過多方商討,新“條例”中出現了這樣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參與環境決策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決策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予以研究,并及時反饋。 新“條例”還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以及排污者的環境信息公開活動進行監督。對不依法履行環境信息公開義務的,有權舉報或者投訴。 “條例”首次單獨設立章節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利和義務,這是深圳市在拓寬公眾參與環保決策途徑上的新探索。 考核行政首長環保實績 政府履行環境責任的實效與環境質量密切相關。據了解,新“條例”規定,市政府對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區政府對街道辦事處及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環保實績實施年度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被考核人任職及獎懲的重要依據。 “條例”還規定,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環保工作計劃和任務分解方案完成相關工作任務,并定期向本級環保部門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市、區環保部門應當及時核查和通報有關部門任務完成情況。 自此,環保實績考核制度被明確下來,具有了法律性質的穩定性。 按日計罰持續性違法行為 針對6類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條例”規定按日計罰。這些行為表現為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如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設、生產,無排污許可證擅自排污等。 按日計罰為違法者設定改正時限和機會,如果其在法定的改正期間內仍不改正,那么執法部門在一個月內任意一次查驗中發現其仍有同一違法行為,執法部門將以要求改正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查驗之日止為處罰期間,每天罰款1萬元。 “實行按日計罰是對行政處罰計罰方式的創新。”許化解釋,在執法實踐中,如果只認定為一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處罰明顯偏低,如果認定為多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法律依據又不明確。他認為,實施按日計罰可以扭轉“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局面,增強環境法定處罰的威懾力。 擴大查封扣押范圍 “條例”擴大了查封扣押范圍,將居民反響強烈的在夜間和中午違法建筑施工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作業以及無證排污列入查封扣押范圍。 “條例”還細化了程序。由于國家法律尚未對查封扣押行政措施進行規定,為保障相對人的權益,對行政部門權力予以必要限制,“條例”明確規定了查封扣押行為期限,還規定了后處理程序,對違法事實認定不清的,執法部門需要按時解封或返還,對需要將查封扣押措施轉化為罰沒行為的,應與《深圳市罰沒物品處理工作規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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