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園林綠化局、市環境保護局和市公安局共同簽署通過的《昆明市公園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今起正式施行。辦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公園內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它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方法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意味著,在公園制造出高于國家、省、市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者將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近年來,市民對公園噪聲的投訴和公園禁噪的建議越來越多。今年4月,市園林綠化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昆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牽頭起草了《昆明市城市公園環境噪聲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經過一系列的聽證、報審后,《昆明市公園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辦法所稱公園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和面積大于0.5公頃的街旁綠地等。在這些公園范圍內從事娛樂、健身、宣傳、經營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聲音超過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將按照辦法處罰。辦法指出,機動車輛進入公園禁止鳴喇叭。 辦法中還首次明確各個職能部門參與公園聯動管理的主要職責。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部門具體負責公園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園林綠化部門協助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公園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公園管理機構將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使公園邊界噪聲不超過相關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組織人員在園區內日常巡邏,對噪聲污染行為進行勸阻,及時處理或者上報噪聲污染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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