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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環保部擬起草《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辦法》 |
(時間:2010/12/8 14:05:38) |
為改善空氣質量,相關部門正在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獲悉,環保部正在起草《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爸朴啞掇k法》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城市乃至全國的空氣質量!痹12月6日世界銀行“中國大氣污染控制綜合管理研究”項目成果討論會上,《辦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王淑蘭如是表示。 一位地方環保系統的官員對記者分析,盡管2000年通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城市空氣質量有所規定,但失之簡略,再加上地方執法不嚴,造成城市質量不斷惡化。 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也在進行之中。在近日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建言獻策征集活動上,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透露,大氣污染處罰額度十年不變的局面將被打破,違法企業或將面臨高價罰單。 “按日計罰已被寫入修訂草案,違法處罰額度大幅提高,針對重大大氣污染事故處罰有望不設上限!眲e濤表示,《大氣污染防治法》有望在2012年審議通過實行。 空氣不合格限制新增項目建設 資料顯示,2009年全國開展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的612個城市中,空氣質量年均值達不到二級標準的城市有107個,占17.5%;113個環保重點城市中,空氣質量達不到二級標準的占1/3左右。 “在此背景下,《辦法》的制定可謂及時雨!币晃画h保官員對記者說。《辦法》擬訂了城市空氣管理的框架,明確了城市空氣質量管理的目標、指標、分級管理制度與程序、保障機制和考核辦法。 王淑蘭在討論會上介紹,《辦法》的目標是促使更多的城市達到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并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達到一級標準。 具體而言,《辦法》規定,到2015年全國環保重點城市達標比率由2009年67.3%提高到80%以上,全國城市空氣質量年均濃度達標比例從2009年的85.6%提高到90%以上。 《辦法》對重點區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位于“三區六群” (京津冀地區、長三角地區、珠三角地區、遼寧中部城市群、山東半島城市群、武漢城市群、長株潭城市群、成渝城市群、海峽西岸城市群)的城市,需要在改善本地空氣質量的同時,兼顧區域環境空氣質量的改善。一位長三角地區的環保系統官員對記者分析,“《辦法》促使各個城市在產業布局時,必須兼顧對地區內其他城市的環保責任。” 在城市空氣質量管理機制上,《辦法》亦有所突破,將責任主體明確為各級人民政府。 “環保部門是環境問題的管理者和監督者,但不是唯一的實現城市空氣質量改善的操作者!蓖跏缣m在研討會上說,“城市空氣質量改善,需要由當地政府統籌協調,調動包括環保在內的其他部門共同推動。” 在考核機制上,《辦法》(討論稿)提出,應當建立國家和省級空氣質量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對重點城市和轄區內其他城市的達標方案進行考核,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由環保管理部門和相關政府管理人員組成。 對考核中不合格的城市,主管部門將令其限期整改,并削減相關的預算撥款,同時限制該城市新增超標大氣污染物排放項目的建設,直至下一年度考核合格為止。 大氣污染處罰或不設上限 《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亦主要體現在處罰力度上。 我國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00年,其中對于罰款采用“設上限的、一次性”方式。 “設上限”是指對每個違法案件設定一個最高罰款上限,罰款的最高額度不超過該上限;對超標排污行為,《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處罰上限為10萬元;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此法規定的罰款最高限額僅為50萬元。 全程參與大氣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所教授、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常紀文透露,《大氣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將取消“五十萬元”的處罰上限。 草案中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大氣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大氣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目前草案中是這樣規定的,但我們認為力度還不夠!眲e濤舉例說,“紫金礦業[8.85 5.11%]就是按照直接損失的30%處以罰款956.313萬元,但其被處罰當天在二級市場上股價封住漲停板! “這說明我們的處罰力度依然不夠,對企業起不到震懾作用,難以約束企業行為。”他表示對于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可突破目前設定的最高處以百分三十的處罰比例,根據造成環境危害的嚴重程度和主觀惡性程度,由環保行政部門不設處罰上限設定處罰額度。 “一次性”則是是指不考慮違法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只要其違法的類型與性質一樣即視為一個違法案件,對其在法律設定的罰款限額內給予“一次性”的處罰。 在此種罰款模式下,企業違法的時間越長、收益越大。因此一旦有違法行為,企業缺乏停止違法行為的內在動力。 別濤向記者透露,修訂草案將加大處罰力度。 其中,對于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處罰額度,由原先的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處罰額度提高至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此外,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運轉污染防治設施的處罰額度也將從現行法律五萬元以下提高到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按照這個標準區是針對罰款計算方式不合理的問題,別濤表示,目前在提交國務院審議的草案文本中,經過努力,環保部已將按日計罰這一制度寫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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