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批準建設用地6.6624公頃(征收土地6.6624公頃、轉用農用地6.6624公頃)。宿遷市國土資源局依據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復[2002]12號《市政府關于授權市國土資源局發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批復》,現將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宿遷市危險廢棄物填埋場項目建設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侍嶺鎮 三、被征地村(組)及面積 1、侍嶺鎮嶺西村九組耕地0.7021公頃、其他農用地0.0244公頃 2、侍嶺鎮嶺西村七組耕地3.7364公頃、其他農用地0.1505公頃 3、侍嶺鎮嶺西村六組耕地1.9956公頃、其他農用地0.0534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公頃、萬元、人)
地類名稱 |
面積 |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
耕地 |
6.4341 |
24萬元/公頃 |
1.4萬元/人 |
園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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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農用地 |
0.2283 |
24萬元/公頃 |
1.4萬元/人 |
工礦居民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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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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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宿遷市人民政府宿政規發[2011]5號文件執行。 (三) 青苗補償費標準:1.2萬元/公頃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實行貨幣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互相轉告。 凡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調查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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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時間 |
登記地點 |
復核時間 |
侍嶺鎮 |
1月1日 至1月11日 |
宿豫分局 |
1月12日 |
七、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費登記將被視為放棄其應有的權益。
特此公告 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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