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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上海噪聲污染立法下月聽證 |
(時間:2012/6/21 10:24:48) |
公園音響是禁還是控?居民裝修哪些時段禁止?學校高音喇叭要不要關? 上海噪聲污染立法下月聽證 昨天,早報記者從“中國上海”網站上獲悉,市政府法制辦擬于7月下旬召開《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若干規定(草案)》立法聽證會。 聽證議題主要包括三方面:關于在公園、廣場、人行道等公共場所開展使用音響設備的健身娛樂活動是“禁”還是“控”的議題;關于禁止特定時段開展住宅裝修的議題;關于限制學校使用高音喇叭的議題。同時,也將考慮選擇聽證會報名者提出的其他較為集中的問題進行聽證。 本次聽證會擬安排聽證代表15人,市民代表通過報名遴選方式產生,其他代表經過所在單位推選后通過邀請的方式產生。 據了解,人們在公園、廣場、人行道等公共場所開展健身娛樂活動時,經常會使用音響設備播放音樂等,對周邊環境造成噪聲污染,也嚴重干擾了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為了協調各方利益,街道社區、公園管理者等相關方面都在積極探索解決矛盾的辦法,但目前該矛盾仍十分突出。 “每天早上8點左右,下午3點至6點,公園廣場上跳健身操、交誼舞的音響聲就此起彼伏,還有拉樂器的,反正住在公園旁邊的生活不像想像中那么美好。”在康健公園,市民李小姐對住在公園附近的生活是又愛又恨。 公園的音響設備擾民并不是一個新話題,也是困擾上海各大公園的難題之一。一些公園嘈雜程度甚至超過南京路、徐家匯等商業中心,“嘭嚓嚓”跳舞聲、移動卡拉OK聲不絕于耳,噪聲投訴始終居于高位。上海植物園、上海古猗園、上海動物園都曾表示,晨練時高分貝的音響聲,不僅打擾了別的游客正常游園,也影響了動物的正常生活。 上海市環保局有關人士指出,噪聲一般分為四種類型:交通、建筑、工業、社會生活噪聲,由于社會生活噪聲來源比較廣泛,以酒吧為例,如果是酒吧音響等固定設備產生的噪聲歸環保部門管,如果是人為產生的噪聲歸公安管,如果是酒吧外占道產生的噪聲又歸城管管,因此,社會生活噪聲常常需要多部門綜合管理,而《噪聲污染防治法》并沒有對這些進行細分,在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治理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通過制定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能理清各部門管理條塊,有利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聽證會代表構成 擬安排聽證代表15人,包括市民代表5名、專家學者代表4名、公園等公共場所管理者以及居委會代表4名、市人大代表1名和市律師協會代表1名。 聽證會代表報名方式 市民代表通過報名遴選方式產生,其他代表通過所在單位推選后通過邀請的方式產生。 聽證會三大議題 公園健身娛樂使用音響設備是“禁”還是“控”? 【草案條文】 第九條(公共場所噪聲污染防治):在廣場、公園、人行道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健身等活動,禁止使用帶功放設施的音響設備,使用其他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提前與廣場、公園、人行道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協商,限定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音量控制范圍,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音量控制范圍應當在活動場所周邊公示。 【議題】 立法對人們在公園、廣場、人行道等公共場所使用音響設備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是“禁”還是“控”? 【觀點】 (1)公園、廣場、人行道是供公眾游覽、休息、通行的場所,即便開展娛樂、健身活動也不應當產生噪聲污染,因此,應當禁止人們在公園、廣場、人行道等公共場所使用音響設備開展健身娛樂活動。 (2)公共場所噪聲治理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多方利益平衡問題,居民安靜生活的權益應當保護,正常組織開展文體活動的權利也需要尊重,應當建立噪聲排放者與受影響居民之間的協商機制,如在廣場、公園、人行道等舉行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與管理單位協商,限定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音量控制范圍,并對外公示,盡可能地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居民樓裝修是否有必要在某些時段立法禁止? 【草案條文】 第十四條(裝修噪聲污染防治):法定節假日以及每日的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議題】 住宅裝修活動會排放噪聲,影響小區居民正常休息,立法規定某些時段禁止開展裝修活動是否必要、可行? 【觀點】 (1)住宅裝修雖然屬于私人事務,但由于常常產生噪聲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休息,因此,立法應當明確規定禁止開展裝修活動的時段,這樣,無論是居委會調解裝修噪聲糾紛,還是業主大會在制定管理規約時,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于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至于具體時間,除了法定節假日、夜間外,雙休日以及每日午休時間也應當禁止開展裝修活動,以充分保障居民安靜休息的權利。 (2)住宅裝修純屬個人事務,且各居民住宅區關于禁止裝修的時間規定也各不相同,因此,這一事項應當由業主大會自主決定比較合適,如果立法一定要規定禁止裝修的時間,建議僅作為禁止裝修活動的基準時段,同時規定業主大會可以對此作出調整。 學校除重大活動外是否要禁用高音喇叭? 【草案條文】 第八條(學校噪聲污染防治):除課間操、升旗儀式或者運動會、校慶等重大活動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的學校使用高音喇叭。學校使用高音喇叭時,應當控制音量。 【議題】 學校使用高音喇叭給周邊環境造成噪聲污染,立法擬規定學校只能在課間操、升旗儀式、運動會、校慶活動時使用高音喇叭,是否必要、可行? 【觀點】 (1)學校產生的噪聲污染影響其周圍居民的休息,校園應當盡可能地保持安靜,除了課間操、運動會、校慶活動外,其他活動應當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2)學校教學活動中經常會涉及大量學生,為了實現統一行動,使用高音喇叭是最簡易有效的傳達信息方式,除了課間操外,還有不少全校性大型活動難免需要使用高音喇叭,法律規定很難窮盡各種情形,因此,建議立法不要規范學校使用高音喇叭的事項,為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噪聲污染,學校可以在喇叭數量及位置、音量控制等方面加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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