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省深圳市,寵物噪聲擾民將要被處罰。這是近日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規定的,該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寵物經營活動或家庭飼養寵物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聲干擾他人。否則,將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元罰款。 如何判定寵物對周圍環境、他人正常生活構成影響?條例規定,經鄰近兩戶以上居民證實或者有其他有效證據證明即可。 條例規定,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工作日中午、十八時至次日八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和家具加工活動,否則將可被處以3000元罰款。 條例同時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和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中,禁止安裝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產生噪聲的、嚴重影響周圍環境的方式招攬顧客,否則可被處以2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在高考、中考、市級以上慶典或者運動會等特殊時期,環保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對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時間和區域作出限制性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條例明確,未按限制性規定擅自施工作業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 目前,深圳市機動車保有量達到200萬輛,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成為重要環節。條例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超過規定噪聲限值的機動車,并要求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設備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拆除或者閑置。擅自拆除消聲器的,將被罰款1000元。 對機動車輛防盜報警器的使用,條例借鑒了香港、臺灣等地區的做法,規定機動車發出報警信號持續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引入國際上噪聲監督管理的先進做法,規定環保部門應當加強環境噪聲預測評估研究,組織繪制環境噪聲地圖,為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環境噪聲管理和公眾參與提供科學依據,同時環境噪聲地圖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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