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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南寧高新區環境噪聲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
(時間:2010/11/10 11:26:49)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的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南寧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高新區創建噪聲達標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噪聲達標區,是指在《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適用區域劃分的基礎上,經過強化環境噪聲的管理,使得創建區域內環境噪聲和環境措施達到以下各項要求的單一功能區域。 1、創建區域噪聲平均等效聲級達到該區域所執行的環境噪聲標準。 2、區域內90%以上的固定噪聲源(包括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噪聲不超過該區域所執行的《工業企業排放標準》(GB12348-2008),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固定聲源,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標準5分貝。 3、區域內的建筑噪聲不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4、區域內對道路交通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有具體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南寧高新區建成的噪聲達標區內的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社會生活、道路交通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源進行防治管理。 第四條 南寧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對噪聲達標區的創建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噪聲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督促。環保、公安、交通、文化、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噪聲進行管理。 具體為: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由環境保護部門實施具體管理;主、支交通干道交通噪聲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具體管理;社會生活噪聲由公安治安管理部門實施具體管理;其他噪聲由交通、文化和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實施具體管理。 第五條 達標區內新、擴、改建項目以及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防止產生新的環境噪聲污染源。 凡在達標區創建區域內的企業及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噪聲達標區暫行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予以檢舉和投訴。 第二章 工業噪聲污染源管理 第六條 凡向周圍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依審批權限向相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同時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減輕噪聲對周邊生活環境及人群的影響。 第七條 產生噪聲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向相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其防治噪聲的設備必須嚴格按照三同時的要求,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廠界噪聲治理達標的單位,須制定噪聲管理制度,以保持設施的噪聲控制效果。已驗收合格的噪聲污染治理設施,未經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設施。 第九條 對監測不合格的企事業單位,由高新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經治理仍未達標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管理 第十條 建筑施工單位施工作業時應當使用低噪聲機械或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噪聲的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發包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給予施工單位合理的施工工期,避免為縮短工期增加午間、夜間作業時間,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15天向環保部門進行建筑施工噪聲排放申報。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建筑施工噪聲排放申報表所計劃的施工作業時間來進行施工,擅自增加或改變施工時間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因生產工藝要求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在午間、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項目,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可在午間、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證明,并提前3天公告附近的居民。 進行午間、夜間施工作業,禁止使用電鋸、風鎬等高噪聲設備。 第十四條 對周邊生活環境影響大的施工項目,施工單位對周邊群眾提出的意見要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改進,確保環境噪聲達標,盡量減輕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十五條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間,高新區環保部門依法按南寧市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時間和區域作出限制性規定對建筑施工工地進行管理。 第四章 交通噪聲污染源管理 第十六條 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強對進入達標區創建區域內車輛的管理,設立禁鳴區及禁鳴標志牌。 第十七條 在道路交通干線敏感地段,設置交通噪聲管理牌。 第十八條 在達標區范圍內行使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在達標區內行駛,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特殊車輛如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機動車輛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夜間執行緊急公務應盡量避免警報器長鳴。 第二十條 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五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源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商業經營場所使用音響器材播放音樂和廣告,或者采用擴音喇叭及其他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二)非特種車輛使用外掛式音響設備或車載喇叭; (三)在夜市攤點高聲喧嘩、播放音樂、唱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四)飼養動物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五)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擾民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居民家居裝修禁止在午間、夜間及法定休息日、節假日施工,施工時盡量避免使用電鉆、電鋸及其他產生高噪聲的工具。 第二十三條 居民家庭使用音響器材、各類樂器或進行娛樂等活動時,應當采取控制音量等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四條 達標區內,午間、夜間不得在居住區、廣場等區域進行影響居民休息的文體娛樂活動。 第二十五條 達標區內餐飲服務、娛樂性的場所,要嚴格控制夜間營業時間,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六章 獎勵懲罰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對在鞏固和完善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南寧高新區管委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環境保護部門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南寧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臺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局或者其它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午間”是指北京時間12:00至14:30; “夜間”是指北京時間22:00至次日6:00.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寧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管 理 委 員 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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