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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開展5類服務、劃定6條“紅線” |
(時間:2016-4-6 10:03:31) |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以及環保部《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重慶市環保局日前出臺了《重慶市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已通過市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備案,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環保局表示,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是環保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的重要內容,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環境監測,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運行管理,有利于形成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共同發展新格局。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開展5類環境監測服務 《辦法》共17條內容,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按照國家和重慶市規定接受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委托提供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的活動!掇k法》明確,由市環保局對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實行名錄管理。申請進入名錄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須向市環保局提交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基本情況表、資質認定證書及項目附表復印件等8項材料,并接受市環保局組織的環境監測能力評價。 在收到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申報材料后,市環保局將于30個工作日內,通過資料查閱、操作演示、盲樣考核等方式,組織開展監測能力現場核實評價,重點核實其實際監測能力與其申請監測服務范圍的符合性。對于能力評價合格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將納入名錄數據庫并進行動態管理。全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名錄將在市環保局公眾信息網對外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辦法》明確了列入名錄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以承接企事業單位或環保部門委托的以下5類環境監測服務:一是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二是企事業單位排污狀況自主調查監測;三是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生態類項目竣工驗收調查監測;四是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監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監測;五是市和區縣(自治縣)環保局采取政府購買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監測。未列入名錄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結果,市和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在相關監督管理活動中不予運用。 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得逾越6條“紅線” 《辦法》要求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每月通過名錄數據庫,向市環保局報送承接監測服務的情況。市環保局將組織開展監測質量不定期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各區縣(自治縣)環保局加強對其在本轄區開展監測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市環保局。 為規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運行管理,《辦法》為其劃定了6條“紅線”:一是超范圍、超有效期開展監測;二是違規掛靠監測人員;三是在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四是與委托方串通故意影響監測客觀性;五是不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不按規定報告變更情況和承接監測服務情況,或拒不接受環保部門監督管理;六是其他影響監測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行為。 市環保局表示,對于存在上述行為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除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還將把相應機構、法定代表人、監測技術人員的違法信息納入不良記錄和“黑名單”,向社會公布。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此外,《辦法》還規定,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將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委托方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串通作假將被懲處 《辦法》提出,委托開展污染源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以及向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購買環境監測服務的區縣(自治縣)環保局,應在簽訂服務合同后,及時通過名錄數據庫將委托服務內容和項目向市環保局報備。市和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在購買服務、環境管理、環境執法過程中,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報告予以嚴格審查。 針對委托方強迫、指使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或在監測過程中人為干擾、破壞等情況,《辦法》明確,委托方不得強令、脅迫、授意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得有采取不正當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狀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以及無正當理由進行多家或多次監測委托,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等弄虛作假行為。 市環保局表示,對于存在上述行為的委托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視情況納入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公示及考核、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納入銀行征信系統信息報送、暫停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暫停發放排污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對于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委托方、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的弄虛作假行為,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應當予以受理。 官方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該《辦法》 一是國家有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56號)、環保部《關于環保系統進一步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環發〔2011〕36號)、《關于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的指導意見》(環發〔2015〕20號)、財政部、環保部《關于支持環境監測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財建〔2015〕985號)中明確要求,積極培育生態環境監測市場,全面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 二是現實有需求。近年來,環境監測任務成倍增加,而環保系統所屬環境監測站在人員數量、技術力量等方面并沒有相應增長,對于大量面向市場的服務性監測,需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作為環境監測體系的有效補充。 三是管理需規范。在一些省市試點探索中,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約束和控制,社會監測機構在無序競爭中違規操作甚至偽造數據等違規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且從業人員技術水平良莠不齊,監測質量難以得到保障。和平副市長在2016年全市環保工作會上指出,要加快我市環境監測社會化步伐,研究出臺社會監測機構相關管理政策和辦法,對社會環境監測服務實行有序放開、規范管理。 該《辦法》的出臺,是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完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的重要舉措;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是培育環境監測市場,推進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制度化、規范化的現實需要。 二、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如何申報列入名錄管理 符合申報條件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向市環保局提交《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市環保局組織監測能力現場核實和評價,評價合格的列入名錄管理,并在市環保局網站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放開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根據國辦發〔2015〕56號和環發〔2015〕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明確放開業務范圍為:排污單位污染源自行監測,企事業單位排污狀況自主調查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和生態類項目竣工驗收調查監測,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監測、清潔生產審核監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監測,市和區縣(自治縣)環保局采取政府購買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監測。 四、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委托方的主體責任是什么 按照“誰監測、誰負責” 、“誰委托、誰把關”的原則,明確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出具的數據、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委托單位對委托行為和監測數據、結果的使用負責。 五、對社會環境監測服務有哪些監管措施 1. 事前管理。市環保局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實行名錄管理,未列入名錄的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結果,市和區縣(自治縣)環保部門不得在相關監督管理活動中加以運用。 2. 事中管理。要求監測機構必須依法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承接環境監測服務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服務合同,并應信守承諾,嚴格執行從業規范。委托方不得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在監測過程中有干擾、人為操縱、干預、破壞等弄虛作假行為。實行業務“雙報備”制度,監測機構及委托方均應按照要求報備承接和委托監測服務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采取實驗室檢查、盲樣考核、比對監測、隨機抽查等方式,不定期組織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堅持“有舉報、必查處”,加強舉報查處。 3. 事后管理。及時公布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基本情況、質量督查考核結果、不良行為記錄、違規行為處罰等信息。對于社會監測機構及相關人員、委托方實行違規“雙處罰”。同時,加強責任追究,監測機構在有關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依法追究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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