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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盟中央:重視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提升綠色發展質量 |
(時間:2016-4-8 10:37:02) |
編者按:2015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這是繼新《環保法》實施之后,國家在環保領域實施的又一重大舉措。環保工作也是“十三五”時期重要的工作之一。對此臺盟中央建議視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提升綠色發展質量。 2015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這是繼新《環保法》實施之后,國家在環保領域實施的又一重大舉措。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十三五”時期我國生態環境建設的指導方針和目標任務,并明確提出“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這對加強換件監測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當前,我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還存在如下問題:一是環境監測能力還不能滿足環境管理的需求;二是環境監測人才隊伍建設相對薄弱;三是環境監測的專業性與社會化協同性較差;四是環境監測產業發展面臨一定阻礙。 為此建議: 1、完善環境監測網絡。一是注重網絡覆蓋范圍的廣泛性,在監測站點設置上,進一步擴大監測覆蓋范圍,適當提高點位布設密度;在監測內容上,健全海、陸、空一體的水、氣、土、光、噪聲、輻射監測網絡,完善以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污染源在線監測等為主的污染源監測網絡。二是注重質量控制,加強以各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為主的質控中心建設,實現全過程質控,重點加強對監測站運行狀況、現場監測、采樣環節的質控督查。三是注重監測網絡的智慧化建設,實現跨流域、跨行政區域,特別是跨省域范圍監測網絡的相互銜接,并實現與氣象、水利、國土等部門環境監測系統的互聯互通,同時,注重配套一體,加快建設環境綜合執法監察管理、污染源綜合治理、環境質量綜合管理等子系統。 2、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環境指標體系。在國家層面上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水、氣、土、光、噪聲、輻射等環境指標體系,建立適應區域污染特征的區域環境質量評價體系,提出新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并隨著污染治理技術進步提高和從嚴執行排放標準。鼓勵地方根據實際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標準。以大氣環境指標體系為例, 2012年頒布的空氣質量新標準增加了臭氧、一氧化碳、PM2.5的檢測項目排放限值,收嚴了PM10、NO2的排放限值,對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及改善提出了更嚴的要求,有必要對原有的大氣環境指標體系進行全面的調整和修改。 3、加強環境監測機構人才隊伍建設。一是完善事業編制人員激勵機制,對于具有專業不可替代性、流動率高的高素質人才,要探索區別于一般管理崗位人員的激勵制度,參考氣象部門首席預報員制度,在職稱、薪酬激勵、職務晉升等各個方面給予充分保障。通過推選專業人才擔任科研項目帶頭人、人才培養導師等方式,提升其職業榮譽感和責任感。二是組織在職人員繼續教育,省級監測機構要制定、落實培訓計劃,通過培訓班、集中學習、到上級站或相關單位學習等方式進行崗位培訓。三是加大社會機構從業人員培訓力度。鼓勵有能力的環境監測社會機構開展環境監測人員培訓。同時,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利用自身優勢資源,定期開展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從業人員培訓。 4、放大環境監測服務功能。一是開發預測預警、輔助決策、應急管理等子系統,加強對監測數據的分析研究、動態跟蹤反饋,并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為環境考核、環境突發事件處置等提供切實的支撐。二是建設支持多運營商接入的環境監測公網,為企業在線辦事和公眾在線咨詢等提供便利。例如,開發戶外環保信息發布系統、環保輿情分析系統、咨詢投訴與反饋處理系統等公共網絡功能,服務群眾生產生活。三是將環境監測網絡納入智慧城市建設規劃,充分運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等,促進環境綜合治理向信息化、智慧化、多元化的現代治理機制轉型。 5、積極鼓勵社會機構參與環境監測。以項目招標,人員、場地、儀器設備租借等方式實現政府向社會監測機構購買服務。鼓勵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發展面向采樣、分析、報告的全過程服務,并向環境監測綜合服務延伸。同時,針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存在監管盲區的問題,加快立法進程,明確社會監測機構的管理部門及相應權限。鼓勵各級環境監測協會參與制定本行業服務標準、技術操作規范,構建監測機構信用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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