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聯合印發《關于推進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向公眾開放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各地環保部門、住建部門牽頭指導各地環境監測、城市污水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四種設施定期向公眾開放。

兩部委發布的《指導意見》指出,環保設施和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對于改善環境質量具有基礎性作用。推動相關設施向公眾開放,是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提高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的有效措施。 《指導意見》進一步規定了開放內容。在環境監測設施方面,公眾開放重點是大氣、水、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包括具備開放條件的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監測中心(站)、監測車輛等。實際活動過程中,既可以選擇在監測點位開展,也可以選擇在監測中心(站)開展;既可以圍繞布點采樣、監測分析、數據處理和信息發布全過程開展,也可以針對不同的開放對象選取不同的階段開展。 在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方面,應重點介紹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收水范圍、污水特點、處理原理及工藝流程、中控平臺及在線監控設施等;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方面,重點介紹垃圾產生、收集與轉運過程、處理原理及工藝流程、滲濾液或焚燒煙氣處理設施等;在危險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方面,公眾開放重點是危險廢物來源、種類、特點、收集及運轉過程、處理流程、處置結果和在線監控設施等,以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收集、運轉、拆解、資源化利用情況等。 《指導意見》明確,公眾開放工作要突出重點、穩步有序、促進參與,將四類設施作為開放對象,于2017年底前,各省級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省會城市(區)具備開放條件的環境監測設施對公眾開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選擇一座具備條件的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一座垃圾處理設施作為定期向公眾開放點;有條件的省份選擇一座危險廢物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作為定期向公眾開放點。 《指導意見》還指出,2020年底前,鼓勵各省在有條件的地級市選擇一座環境監測設施、一座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一座垃圾處理設施作為開放點;有條件的省份可新增危險廢物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作為開放點,推動開放工作常態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