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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筑科學環境管控體系 讓監測數據回歸“真身” |
(時間:2017-9-27 8:34:29) |
收集好環境監測數據,是建立全國性環境保護系統的基礎性工作。由于相關部門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問題,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等存在,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根據要求,到2020年,我國將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 說到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西安空氣采樣器戴口罩案無疑是個經典案例。9月21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終結這樣的違法行為。 根據《意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可追究刑事責任。通過一系列的嚴厲管制措施,到2020年,我國將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環保部監測司司長劉志全說,將盡快制定并出臺環境監測條例。 排污單位監測數據造假屢禁不止 事實上,除了西安空氣采樣器戴口罩案外,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相關部門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問題,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等均存在。 就兩辦印發的上述《意見》,劉志全在接受采訪時指出,目前,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最突出問題是人為干預導致數據失真。 據他介紹,地方上存在指使相關人員通過干擾采樣設施等手段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現象。同時,有些企業為了逃避監管,蓄意干擾監測現場采樣,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還有一些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受利益驅動,或屈從于委托單位的無理要求,編造數據、出假報告以賺取利潤;或者為了搶占市場低價競爭,為了降低成本不按規范開展監測活動,監測質量堪憂。 劉志全稱,由于監測方法標準體系和監測質量管理體系不完善等多原因,導致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引發公眾對環境監測數據的質疑。 地方黨委政府對造假負領導責任 針對地方和部門不當干預問題,《意見》提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 “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意見》稱,被環境保護部約談的市(地、州、盟),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對相關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提出處分建議,交由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依紀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環境保護部、省級黨委和政府。 根據《意見》,各級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其他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環境監測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 《意見》要求,各相關部門發現對弄虛作假行為包庇縱容、監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職行為的,依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違規線索,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對于“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意見》要求重點解決。 兩法如何銜接更加清晰明確 對于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構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已有先例。《意見》對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如何銜接作出了更加清晰明確的規定。 《意見》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接受,并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環境保護部門是否立案。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對于排污單位的責任,《意見》明確,排污單位要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同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并公開自動監測結果。自動監測數據要逐步實現全國聯網。 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 對于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意見》給出了界定的原則。其中規定監測數據“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意見》指出,通過這一原則可以進行責任追溯。 “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意見》明確,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監測數據造假可追究刑事責任 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是《意見》的核心內容之一,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也是《意見》重點打擊的行為。 《意見》稱,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的,《意見》也提出了明確的處罰原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省級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意見》稱,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意見》要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將連續三年對監測質量監督檢查 劉志全稱,環保部將加快推進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改革,盡快解決環境監測管理不統一,監測職能部門分散、交叉、矛盾問題;推進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落實其領導責任。 他表示,環保部將加快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政策的制定。其中包括盡快制定并出臺環境監測條例,制定防范和懲治領導干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環境監測人員數據弄虛作假從業禁止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針對地方不當干預,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等問題,劉志全說,環保部將組織制定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三年行動計劃,每年選取不同的側重點制定監測質量監督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加大“雙隨機”檢查力度,嚴厲打擊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并定期向社會通報檢查結果,對環境監測弄虛作假行為形成高壓震懾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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