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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規嚴懲干擾環境監測行為 |
(時間:2018-4-10 10:24:22) |
在修改相關法規規章時,建議把干擾環境監測采樣行為納入違法行為之中,和篡改、偽造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并列,以增強法律處罰的嚴謹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來,通過噴淋干擾空氣質量監測的事件屢有發生。盡管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置都作出了規定,但在進行具體問責時仍存在一些問題。為杜絕類似事件的一再發生,筆者建議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嚴格責任追究,并加大宣傳力度,在全國范圍內起到警示作用。 依法依紀嚴查干擾空氣質量監測數據行為 為確保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我國出臺了一系列與環境監測相關的文件,對相關法律進行了修改,加強了對空氣質量監測工作的管理。對于干擾空氣質量監測采樣的案件,要依法進行責任追究時,筆者認為需明確以下問題。 一是認定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以寧夏石嘴山干擾空氣質量監測采樣案件為例,地方得出的原因是,大武口區城管局沒有細化噴霧抑塵車作業要求,噴霧抑塵工作不規范,導致影響了監測設備采樣口周圍局部環境,干擾了空氣質量監測活動正常進行。顯然,地方認為環衛部門不是故意干擾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只處分了大武口區環境衛生管理站站長毛峻峰和副站長蔡天明,分別給予警告處分,并公開通報。如果確實不是故意的,這一處分與主觀過錯程度還是相適應的。如果類似事件是故意的,那么相關人員應承擔比警告更重的處分,在行政上可以給予記過、記大過的處分,在黨紀上可以給予記過、開除黨籍等處分;如果性質惡劣,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授意之人,也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甚至刑事責任。 二是對當事人的責任認定與處理。處理當事人前需對案件進行定性。如果工作人員自己故意干預監測數據,或者是有關部門、有關領導授意其影響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那么就屬于行政違法,需要依據當事人所屬編制的性質追究紀律責任。如果當事人屬事業單位編制,追究依據是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發布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撤職適用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除處分等幾類形式。如果當事人在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工作,屬于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則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幾類形式。如果情節嚴重就是刑事違法了,需要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追究行政責任,違法者屬于排污單位的,則按照《環境保護法》第63條的規定處理。如違法者屬于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那么可以按照《環境保護法》第68條的規定,對于“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編制的性質分別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給予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身份管理的人員以撤職、開除或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性質嚴重的,不構成犯罪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或者予以開除。對于黨委系統的公職人員指使環衛部門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8條的規定,追究黨紀責任;如果構成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經過偵查確實屬于故意,并且有人授意、情節嚴重的,應對標2016年西安市環境監測數據作假案的刑罰結果,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對授意或者包庇、縱容造假的領導以及對造假失察的領導的責任追究。2016年的西安市空氣質量監測數據作假刑事案件,并未追究地方黨委和政府的責任。如果追究,可以按照《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追究區委和區政府有關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如果指令造假的情節嚴重,還要依據《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的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相關干擾空氣質量監測采樣案件中,如果查出是當地環保部門領導直接授意的,那么,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是地方政府領導授意,也應當追究地方政府領導的刑事責任。追究的依據是《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8條規定的“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責任:……(四)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如果地方政府領導不知情或者包庇、縱容,分管環境保護和環衛的相關政府領導,要按照該辦法第6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二)對分管部門違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行為監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四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和司法解釋依據。追究國家工作人員的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刑事責任,目前《刑法》缺乏明文規定,其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可以靠得上。不過,依據2016年《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影響數據的不是重點排污單位,而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適用第1條第7項的規定。如果環境監測數據嚴重失真,那么就屬于第10條第2項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2016年西安環境監測數據作假案件,相關人員就是按照這個罪名定罪量刑的。由于目前《刑法》中缺乏國家公職人員指令他人作假的明確罪名,也缺乏國家公職人員直接參與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作假的明確罪名,因此《刑法》修改時應當在“瀆職罪”中予以增補。 采取對策防止干擾環境監測采樣事件一再發生 3月29日,生態環境部舉行3月例行新聞發布會,有關負責人對2017年12月以來發生的9起國控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受到噴淋干擾案件進行了通報。如何防止類似干擾空氣質量監測采樣事件一再發生,筆者有以下建議。 首先,在修改相關法律或者制定保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法規規章時,建議把干擾環境監測采樣的行為納入違法行為之中,和篡改、偽造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并列。這樣,可以增強法律處罰的嚴謹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法律化,即修改《刑法》,在“瀆職罪”內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國家機關任務合約單位明確設立監測數據作假罪,把干擾環境監測篡改環境監測數據、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指令干擾監測數據、指令篡改環境監測數據、指令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納入此類罪名。對施工人員和養護人員設立環境監測數據作假罪,把干擾環境監測采樣明確納入犯罪,解決刑法罪名的不貼切問題。建議將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體制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追責要求法制化,成為可以直接依據的追責辦法。 再次,建議中央環保督察組在開展督察“回頭看”時,對類似的數據造假行為予以嚴懲。對于構成犯罪的故意造假行為,對于指令、唆使造假的官員,予以嚴懲,并向全國通報,形成威懾態勢,以儆效尤。建議各省要至少追責幾個典型的違法案例,以點帶面加強整改,讓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敢造假或者不敢唆使造假。相關部門也要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對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人員開展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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