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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出臺大氣污染防治約談實施辦法 |
(時間:2022/8/30 10:15:48) |
日前,十堰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十堰市大氣污染防治約談實施辦法(試行)》,這是湖北省十堰市為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所采取的實際舉措之一。據悉,十堰市是湖北省率先制定出臺大氣污染防治約談實施辦法的地級市。
該辦法是指十堰市本級人民政府,約見未依法依規履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人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未落實大氣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的相關企業負責人,指出相關問題、聽取情況說明、開展提醒談話、提出整改建議的一種行政措施。
十堰對工業源污染治理未依法依規履行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對移動源監管未依法依規履行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對揚塵污染精細管控未依法依規履行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對城市生活源VOCs治理未依法依規履行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對露天焚燒管理未依法依規履行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對重點區域(點位)摸排管控未依法依規履行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對落實應急減排措施未依法依規履行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其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等八種情況之一予以約談。
十堰市大氣污染防治約談一般采取會議形式組織實施。約談分個別約談和集中約談,對存在共性問題的有關縣(市、區),有關部門或相關企業可集中約談。為確保約談工作客觀、精準、有效,針對擬約談事項具體情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視情組織或委托相關機構開展現場核查,進一步核實情況和問題,分析原因和責任。
十堰本級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主持約談,約談人一般不少于三人,成員根據具體約談情形確定,可邀請同級紀委監委或本級人民政府督查室人員參與。約談對象應當嚴格按照約談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約談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方案上報約談主體,并在約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同時報送整改報告。
對約談對象無故不接受約談、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視情采取函告、通報、失信聯合懲戒等措施,并抄送對約談對象有管理權限的主管單位,約談過程中發現違法違紀的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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