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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12月1日施行 |
(時間:2013-11-5 10:05:50) |
“以后,根據城鄉規劃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總量情況,各市政府可采取措施控制區域內的機動車保有量”。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于日前審議通過了《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做出了這樣的立法規定,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早在2001年,遼寧省政府就已經出臺了《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而選擇在當前再次為全省機動車立“規矩”,是為了適應當前的環境形勢。 據悉,目前遼寧省機動車保有量已近700萬輛,并且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長,由機動車產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經占到全省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的1/3,機動車排氣污染已成為影響老工業基地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 為使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不斷深入,通過對相關條款的調整,《條例》做出了適時調整:明確部門職責、推廣清潔能源、強化監督管理、加大處罰力度。 明確部門職責 加快建立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管協調機制 《條例》明確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行政區域環保規劃和環保目標責任制,加快建立完善的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和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此外,《條例》還明確指出,省、市、縣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機動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明確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機動車和車用燃油、燃氣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條例》還規定,機動車經環保部門監督抽測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維修、復檢;逾期不復檢的,由環保部門處300元罰款;復檢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撤銷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推廣清潔能源 新購清潔能源汽車免予環檢 為了加大對清潔能源的推廣力度,《條例》規定,省政府可以決定對本省新購機動車執行嚴于國家規定現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對在用機動車執行分階段排放標準;省、市、縣政府應加強機動車使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的研究和推廣工作,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勵使用節能環保機動車;市、縣政府應優先發展綠色交通,鼓勵公眾選擇對環境無污染的出行方式;市政府應根據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總量情況,合理控制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保有量。 同時,《條例》還明確指出,新購的清潔能源汽車和列入國家環保達標車型公告的新購輕型汽油車,辦理注冊登記時免予環保檢驗。 在預防與控制機動車污染方面,《條例》還特別做出如下規定:各級政府應扶持城市公共交通采用清潔能源。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車應當使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出租車應當使用雙燃料等清潔能源;在用的城市公交車、出租車應逐步使用天然氣、雙燃料等清潔能源。市政府應加快建設機動車天然氣加氣站和充換電站;生產、進口、銷售的車用燃油、燃氣應符合國家標準。 強化監督管理 污染物排放未達標不予辦理注冊和轉入手續 在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環保部門應當與公安、交通等部門建立和完善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機動車污染監管平臺,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污染防治情況。 對污染物排放未達到國家標準的機動車,《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手續。市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程度,劃定禁止或者限制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和車型。 同時,《條例》在機動車污染檢驗與治理方面規定如下: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周期應當與安全技術檢驗同步,機動車經檢驗不符合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營運機動車定期審驗合格手續。機動車環保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仍無法達到排放標準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強制報廢。 此外,《條例》還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機動車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經濟鼓勵、限制行駛等措施加快更新淘汰具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實行智能化管理,并可以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設置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自動檢驗系統。 加大處罰力度 擅自拆除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罰款5000元 《條例》在機動車污染的有關法律責任方面加大了處罰力度,尤其是提高了多項處罰金額。 例如,根據《條例》規定,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進入污染防治限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公共客運、道路運輸經營單位以及大型廠礦拒絕申報登記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萬元罰款;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裝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造成裝置失效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罰款。 機動車經環保部門抽測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維修、復檢;逾期不復檢的,由環保部門處300元罰款;復檢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撤銷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 此外,未取得資質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兩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4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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