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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濮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正式出臺 |
(時間:2014-5-23 15:12:44) |
渣土車輛帶泥上路、“裸奔”上路等現象和沿途拋撒滴漏、揚塵漫天現象不僅影響城市環境,也給市民行車安全帶來隱患。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的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近日,我市出臺《濮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為建筑工地、渣土運輸單位、運輸車輛再上“緊箍”。 《濮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中提到,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筑垃圾處置時應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生產誰負責的原則,統一管理,集中處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如不具備處置條件,應當委托有經營建筑垃圾處置資質的單位負責處置。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運出之前向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申請處置核準時,應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與處置單位簽訂的處置協議、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說明);應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運輸車輛應具有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應有消納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軋、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應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管理、運營、安全、保養、質量等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申請后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不予核準的,需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城市建筑垃圾清運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禁行路線通行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核準的車輛及運輸時間、路線進行核實后核發通行證。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該證件。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收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收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醫療、屠宰等有毒有害垃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清運車輛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帶泥上路。建筑和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批準從事建筑垃圾清運、處置的單位運輸處置。居民建房或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委托經批準的清運單位負責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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