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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水土保持補償費試行收費標準明確 |
(時間:2014-5-26 11:04:40) |
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標準確定為東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元,中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2元,西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 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按占地面積計征;挖砂、采石等按體積計征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水利部日前公布水土保持補償費試行收費標準,明確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將按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根據3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標準確定為東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元,中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2元,西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既考慮到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進水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也考慮到不同區域水土流失狀況和不同行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差異。 根據新的補償標準,開采礦產資源的項目在建設期間,將按照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計征。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不超過2元。 “各地在核定具體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評估損害程度,對生產技術先進、管理水平較高、生態環境治理投入較大的資源開采企業,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按照從低原則制定。”上述負責人說。 此外,對于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項目,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至2元計征;排放廢棄土、石、渣項目,則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至2元計征。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收費單位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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