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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神農架林區法院探索建立生態資源環境保護司法新機制 |
(時間:2014-5-30 14:44:41) |
神農架林區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建立生態資源環境保護司法新機制,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保護和改善生態資源環境中的作用,進一步防治環境污染,大力保護神農架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神農架大九湖國家濕地公園的生態環境和珍稀野生動植物資源,促進林區社會經濟健康發展,法院出臺了《關于設立生態資源環境保護合議庭的實施意見》。在《意見》中,法院以審判工作為立足點,設立專門的合議庭審理涉及到生態資源環境保護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為確保設立的生態資源環境保護合議庭真正發揮作用,林區人民法院積極采取十項措施: 建立專業審判隊伍。從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庭抽調資深法官進行綜合業務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培訓,建設一支具備良好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綜合素質,并具有一定環境科學知識和理論調研能力的審判隊伍,不斷提升資源環境保護司法專業化水平。 優化審判職權配置。設立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合議庭,專門負責生態資源環境保護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審查、案件審理以及有針對性的向有關部門發司法建議,確保資源環境保護審判質量、效率以及審判職能延伸服務。 強化舉證責任分配。在資源環境保護民事訴訟、環境公益訴訟中,依法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損害后果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就法律規定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在資源環境保護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起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證據利益歸屬于民事、行政或公益訴訟原告。 實行專家證人制度。對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專業人員出庭,就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接受法庭和當事人詢問,對鑒定人進行詢問。必要時,法庭可以組織專業人員聽證。 推行環保禁令制度。在緊急情況下,被訴污染、破壞環境行為具有可能嚴重危及環境安全、造成環境難以恢復、加重對環境破壞三種情形之一的,經原告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實施環境污染、破壞行為。審查中,在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舉行聽證會,或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予以核實。訴前提出資源環境保護禁止令申請的,應在人民法院禁止實施環境污染、破壞行為裁定送達后 15 日內起訴。 實行專家陪審制度。在資源環境保護行政機關與教學機構中選擇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豐富資源環境保護實踐經驗的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為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資源環境保護案件。 巡回審理就地宣判。建立巡回審判工作機制,切實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深入到資源環境保護案發地公開審理、就地宣判、以案釋法,教育人民群眾增強社會資源環境保護意識,震懾和預防污染、破壞環境行為。 創新裁判執行方式。污染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造成環境經濟價值、生態價值等多重價值損害的,依照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在審理刑事、民事、公益、行政資源環境保護案件時,可以判決種樹、恢復植被或恢復環境達到一定標準。在執行中,引入代履行機制,可以指定專業機構完成判決書確定的環境污染治理與恢復義務,由犯罪人、被告支付相應費用。 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可以申請緩交訴訟費。原告敗訴的,免交訴訟費;原告因環境公益訴訟而支出的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由敗訴的被告承擔。 探索創新環保機制。建立資源環境保護司法新機制,支持和監督資源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監管職能,推動社會力量參與資源環境保護工作,及時制裁污染、破壞環境的侵害行為。 林區人民法院設立生態資源環境保護合議庭,旨在通過專業、規范、快捷的審判,為全區生態資源環境保護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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