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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廣東省個人不繳垃圾處理費最高罰1000元 |
(時間:2014-7-29 10:41:09) |
實施10多年的《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將退出歷史舞臺。省法制辦網站昨日掛出《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相比舊規,不僅首次納入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內容,還提出垃圾處理廠(場)、轉運站和收集點在營運過程中發生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突發事件,可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天 2001年10月8日,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該條例實施十幾年的垃圾處理條款已具滯后性,如未將農村垃圾工作內容列入其中。對比舊規,新《條例》修改、增加約40多處,而且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公示時間給出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把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控制范圍,向社會公布。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專項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發生影響公眾健康事件處置單位最高要罰20萬 廣州市環保局年初公布2013年11月-12月行政處罰情況名單,有企業收到10萬元最高罰單。近年政府部門越加關注垃圾處理廠(場)、轉運站和收集點的運營情況,對于問題企業,如何行使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權? 新《條例》明確提出,縣級以上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清掃保潔、收運、處置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從事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處置的單位在營運過程中發生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突發事件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根據此條例,各地市可能還要進一步細化省廳文件,比如達到什么樣的負面影響,要給予20萬元的行政處罰。”相關人士說。 落實環衛工保障舉措應建立收入增長機制 本月初,廣東省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關于進一步改善環衛工人待遇的意見》,曾提出要求環衛工人月基礎工資最低標準,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10%確定。此次新《條例》中除提出各級政府應建立健全環衛工收入增長機制外,還要落實環衛工參加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住房保障、子女入學、入戶積分、職業病防控等保障措施。 各地如何落實細則?相關人士介紹,2013年4月底廣州市政府出臺《關于規范廣州市環衛行業用工的意見》,合同制環衛工月基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10%,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若調整,月基礎工資將聯動調整。在落實崗位津貼方面,按照崗位工種、工作環境和勞動強度的差異分三個等次,每人每日補助13元、10元、8元,明確社保、醫保、公積金等“五險一金”繳納項目、比例等。 單位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最高罰5萬元 未經核準從事城市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的單位,由過去最高處罰2萬元調至3萬元。 增加單位和個人如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內容,由縣級以上市容環衛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且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上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仍未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納垃圾處理費3%的滯納金。 對不服從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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