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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浙江省紹興市環境污染定罪量刑從嚴從重 |
(時間:2014-8-13 12:15:56) |
從嚴從重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強化鞏固環境執法效果。浙江省紹興市近日出臺了《關于審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及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將處以更重的刑罰。 體現從嚴打擊態度 加大財產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 “環境管理及保護素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特點,”紹興市環保局副局長徐金泉說,“紹興作為民營經濟大市,企業形式以中小企業、小微企業為主,這在某種程度上造成從事經濟活動的個體的環境保護意識普遍不強,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不高,環境違法行為較為多發。” 為加大對環境污染行為的打擊力度,紹興市積極尋求司法、執法聯動協作,先后出臺了《關于積極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環境保護的實施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查辦污染環境相關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文件。此次新出臺的《意見》,則充分體現出對污染環境行為從嚴從重打擊的態度。 《意見》指出,審理此類案件要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充分考慮犯罪行為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犯罪數額和數量、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及犯罪手段、造成的惡劣影響等,在對被告人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被告人行為又構成其他罪的,依照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今年1月~6月,紹興市環保部門共做出環境行政處罰決定319件,罰款金額達1456.47萬元,追繳排污費77萬元,賠償損失1767.9萬元,移送公安刑事案件22起。 今年1月~7月,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3件38人,審結9件29人,案件受理數和審結數同比增長1200%和800%。 6月30日,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重大環境污染案件。 被告單位浙江匯德隆染化有限公司通過沒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公司以及個體工商戶,向外界排放、處置、傾倒2.3萬余噸危險廢物。 法院對匯德隆公司判處高達人民幣2000萬元的罰金,11名被告人分別獲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拘役6個月不等的刑期,對主要被告人也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金。 這起案件體現了紹興市對污染環境案件定罪量刑從嚴從重的執行力度,有效震懾了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意見》同時也明確規定,對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受賄或瀆職犯罪的,在量刑時應從重處罰。 扎緊“緩刑適用”口子 依法適用緩刑的,一般同時宣告禁止令 “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一些判決量刑過輕,刑不當罪,”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傅劍萍說,“裁量緩刑適用的空間比較大,導致企業主獲得緩刑后,依然可以從事生產經營。” 為此,《意見》提高了緩刑門檻,規定以下7種情形不得適用緩刑: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二)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三)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或者市區環城河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五)屬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六)曾因污染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對已被逮捕的,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主要獲利者,將不予改變強制措施,不判處緩刑。 同時,《意見》指出,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的,一般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相關行業和活動。 四部門還將通過建立環境執法信息交流共享機制、日常工作聯絡員制度、案件會商制度等,確保提升紹興市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辦理水平。 環境司法協作機制走向深入 建立環境司法專門機構,實行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集中管轄 目前,紹興市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環保局正在聯合制定《關于建立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協作機制的工作意見》,明確各單位在打擊環境違法犯罪中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加強環境刑事司法保護力度。 一是加強市、縣兩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環保部門的溝通協調,明確各部門在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活動中的職責,形成共識與合力。 二是建立環境司法專門機構,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環保審判庭,在紹興市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推行環境污染犯罪類案專辦,建立辦案組和合議庭,指定具體業務部門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 三是實行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集中管轄,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有關案件,由紹興市公安局統一立案,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越城區人民法院審判。 四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員制度,完善信息共享互通平臺等各項工作機制,加強案件會商,促進協作工作有序開展。 五是強化各項保障措施,加強考核,落實環境司法專門化隊伍建設,確保協作機制高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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