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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解讀 |
(時間:2023/2/14 9:34:56) |
水,孕育萬物,滋養靈動,是生命之源、生態之基。保護好水生態環境,關系民生,關乎發展。
“這部法規將水生態和水環境保護融為一體,將真正為常州市的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保駕護航。”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許玲介紹,《常州市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注重水陸共治、水岸聯動,強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明確實行“兩湖”濱湖生態空間管控,將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常州提供法治支撐。
九輪修改:只為一城水更清
常州市地處長江之濱、太湖流域,區域內河道縱橫、水網密布,水生態保護勢在必行。
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涉及面廣,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有一些規定,但主要是針對共性問題作出的普適性規范,存在一些空白點。為更好地推進常州市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確定為2022年度立法計劃正式項目。
2022年6月28日,《條例(草案)》被提交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之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環資城建工委,市生態環境局、司法局認真抓好法規的研究修改,共收集研究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標準和案例320余件,組織召開各類座談會、論證會、溝通會、協調會57次。
《條例》修改過程中,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并邀請中國環科院、省環科院等單位的環保專家以及立法、語言文字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征集到修改意見建議382條,經認真梳理研究、反復溝通協調論證,先后進行了9輪修改。
“相較普適的水污染防治、水環境保護立法,《條例》以水生態環境保護作為立法內容,突出水生態修復與保護,較好體現了生態優先和系統治理理念,在立法思路和立法理念上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創新性。”市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工委主任朱柏松說。
責任明晰:強調人人有責
水生態保護,誰是責任人?《條例》明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生態環境的義務。
“這一條強調保護水生態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非常重要。”許玲介紹,在草案修改過程中,有專家建議,在明確政府責任的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保護責任。為此,他們按照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的立法體例,在“總則”中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
《條例》第三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生態環境的義務。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生態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水環境污染和水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個人應當增強水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采取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水生態環境保護義務。
《條例》同時強調,要強化人大監督和社會監督,鼓勵舉報水生態環境破壞行為,要求相關部門制定獎勵辦法,并對舉報獎勵制度的落地作了細化規定。
細致入微:全流域全流程保護
針對常州市實際,《條例》對涉及水生態的各方面都作了相應規定,細致到對農家樂、旅游民宿的污水管理等。
重點保護區域的范圍怎么劃?“兩湖”管控范圍及管控要求怎么定?生態岸線和濕地保護怎么做?《條例》彌補了多處上位法的空白,對濱湖生態空間的范圍通過文字描述和附圖予以明確,以負面清單和正面清單相結合的方式對建設活動作了規定。
江南水鄉溝渠遍野,與群眾的生產生活關系最為密切。《條例》對小微水體的整治和管護也予以明確,規定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對本區域內支流、支浜和其他小微水體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長效管護等措施,提升水生態環境質量。
此外,《條例》還關注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這些新污染物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存在較大風險,但尚未被全面納入環境管理或現有管理措施存在不足。《條例》明確,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機制,組織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為水生態保護付出了努力,就應該獲得補償。這是《條例》極具良性互動的條款。《條例》明確,本市建立健全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建立河流交界斷面水質考核目標體系以及上、下游地區間水環境區域雙向補償制度。同時規定,對承擔飲用水水源保護等水生態保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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