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南京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南京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此次修訂本著污染擔責的原則創設制度,要求跨區域處置危險廢物應當支付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時隔15年對條例進行修訂,修訂草案根據新修訂的固廢法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制度、體系建設的新要求,以及南京加快建設“無廢城市”新形勢,進行了多個方面特色創新,其中擬創設危險廢物跨區域處置的生態補償制度是重要亮點。草案規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跨區域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支付生態保護補償資金。這筆資金應當按規定全額繳入專項賬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可以作為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技術研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提標改造等有關項目支出。資金使用應當加強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并接受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次修訂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原則,合理利用資源,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對南京產生量較大的粉煤灰、冶煉渣、副產石膏提出綜合利用要求,鼓勵對危險廢物焚燒殘渣、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開展綜合利用,減少填埋量等。針對小微企業固廢處置能力的客觀局限,此次修訂突出服務企業需求,擬明確建立服務小微企業的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面向全社會的固體廢物全類別信息化平臺;同時擬支持固體廢物先進技術開發與推廣,推動固廢產業化、規;@區化。修訂草案還列入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的要求,明確應急處置危險廢物相關責任人義務,規定要建立平急結合的醫廢管理體系,以強化處置能力和處置設施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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