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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宇星科技:“明星”企業陷入造假沼澤 |
(時間:2013-9-7 8:48:02) |
數個省市環保局的禁令,將一家曾經風云在各大評選榜單的“明星”企業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推向風口。 記者經過多方調查與核實,過去三年間,因設備運營不力和監測數據造假,宇星科技收到數張地方環保部門的“通報單”,其中甚至包括全省市場禁入的指令。 宇星科技曾被媒體描述為:“集環保監測設備、環境監測與應急指揮系統開發及環境治理軟件等業務于一體的大型環保企業。”其競爭對手聚光科技在招股書引用的行業報告也顯示,環境監測儀器、儀表行業中,已上市的聚光科技市場占有率第一,宇星科技緊隨美國哈希之后,位列第三。 不過,在2007年到2010年連續被風險投資基金熱捧之后,宇星科技暴露的信用危機正令投資者望而卻步。一位明確表示不會接單宇星科技的機構合伙人表示,“造假行為切實存在,處罰公開,這不能簡單歸結為行業現象,團隊自身肯定有問題”。 這場危機似乎遠未停止。查出宇星科技造假的環保部華東督查中心,曾建議江西省環保廳取消宇星科技的第三方運營資格,但有媒體調查發現,宇星科技僅受到湖口縣環保局一萬元罰款,此后繼續在金砂灣工業園內運營;雖然在河南省環保廳通報中屢次墊底,卻仍在2013年獲得該省數筆訂單。 對于宇星科技上述的禁止令和各地環保局指出的“造假”現象,本報記者將繼續展開調查。 被禁止入市的“明星”公司 今年7月,江蘇省宿遷市進行市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社會化運營維護項目的招標的過程中,宿遷市網絡問政平臺宣稱接到舉報:宇星科技“數據造假”、“運營不力”……這封舉報信還將宇星科技在各地環保部門的通報記錄悉數呈現。 記者核查發現,最近的一次通報發生在2012年6月。宇星科技在運營中以自身生產的儀表替代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水站原有進口設備,故意拖延故障設備維修期限,造成水站原有的儀表設備長期停機。 據披露,2011年5月,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宇星科技獲得佛山市南海區水源水質自動監測站的一年運營資格。合同期間的兩次半年審核中,宇星科技均領到“不及格”黃牌。 南海區環保局人士向記者證實,環保局負責在南海第二水廠前端提取原水,實行24小時在線檢測,而宇星公司負責水質自動站的所有設備運營維護。但由于維護不力,水站系統頻繁出現故障,并長期處于停頓或半癱瘓狀態。 據稱,南海環保局原本希望通過財政局采購中心對宇星科技進行行政處罰,但由于舉證材料不全,最后只通過環保局網站做出了通報。合同期滿后,環保局中止同宇星的合作,正在采購中心進行下一年度的采購。 被南海環保局定性為運營不力的宇星科技,在江西湖口縣和烏魯木齊屯河區兩地則被查出配合被監管企業“改動數據”。 烏魯木齊環保廳文件顯示,宇星科技為屯河區某企業安裝的在線監控設備停止運行后,數據仍在“正常”傳輸。經檢查,該公司安裝的在線監控設備僅為擺設,以其他方式使設備看上去在“正常運轉”。 類似的情況發生在江西湖口。2007年6月,宇星科技繼簽定湖口環保局監測中心建設合同后,又與湖口9家企業簽定污染源監測建設合同——這些企業受地方環保局要求,在排放口安裝在線監控設備。 2010年10月16日,環保部華東督查中心的一次抽查發現,宇星科技為江西湖口金砂灣工業園諾貝爾(九江)高材料有限公司運營的出水總排口COD(化學需氧量)自動在線監控設備中,采樣瓶、標樣瓶均被礦泉水瓶代替,宇星方面工作人員與諾貝爾“自行商定”,“擅自停運該設備,并改動數據”。 盡管督查中心建議江西省環保廳取消宇星科技的第三方運營資格,但此后一年媒體回訪發現,宇星科技仍在金砂灣工業園內運營,僅受到湖口縣環保局一萬元罰款處罰。 相比之下,廣西壯族自治區給予的處罰較為嚴厲。2010年年中,某垃圾處理廠改擴建項目中標公示期間,宇星科技被知情者舉報,其提供的馬立峰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為偽造。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文,暫停宇星在廣西參加投標活動和承攬新的工程業務,時間為2年。禁入期滿后,宇星科技于今年3月才重新回到廣西市場,中標一項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不過,宇星科技在河南省得到的待遇卻顯得“優厚”。2013年,全省通報中排名靠后的宇星科技繼續從河南省獲得5筆訂單,最近的一筆為上月中標河南省水資源管理系統取用水戶水量監測建設工程II包。在本報獲得的一份宇星科技財報中,河南省環保廳在其他應收賬款項目中位居第一,以200萬的履約保證金估算,其投向宇星科技的訂單總額在6000萬人民幣左右。 “擊鼓傳花”:尋找接盤者? 宇星科技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前身為深圳市宇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2002年3月由深圳市華利通科技有限公司、寧波大榭開發區通興技術有限公司和沈陽市達訊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100萬元。 歷經數輪增資增股后,宇星在2005年3月進行了最為重要的一次股權結構變革:原有股東所持的股份全部轉讓給設于境外的公司GLOBALWIDE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2007年12月、2008年11月、2010年4月,宇星科技三次引入風險資本,領投方均為凱鵬華盈亞洲基金(KPCB),方源資本在B輪跟投。時任KPCB中國合伙人的鐘曉林出任宇星科技董事。迅速擴展的數年內,宇星科技的注冊資本逐次越過9500萬、1.65億,直至2011年10月的4億人民幣。 在此期間,宇星公司頻頻亮相國內企業排行榜,“斬獲”福布斯“最具潛力企業20強”頭籌,以及兩次德勤“高科技、高成長企業50強”。總裁李野時為宇星公司的對外代言人。 從2005年起,宇星內部陸續傳出上市計劃;2010年福布斯頒獎禮上,李野公開發言表示,宇星科技“將來肯定要上市”,“如果有一個資金進來,可以迅速實現盈利模式。宇星科技目前應該說不缺錢,但是你給我十個億、一百個億我也可以給你花掉”。 李野何許人也?據個人公開簡歷,李野畢業于南京通信工程學院通信工程專業,在出任宇星科技董事長之前,曾先后擔任遼寧省東北微電子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深圳市成功電氣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后者成立于2000年6月,是寧波成功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甬成功”,股票代碼000517)的控股子公司。 這家來自寧波的上市公司曾在2005年8月31日發布董事會公告,表示此前的年度財務報告經自查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涉及需調減期初未分配利潤4522.39萬元,但所涉及的具體年度及每年度的具體金額尚無法確認追溯調整。 然而,在證監會規定的期限內,“甬成功”未能履行披露職責,導致公司股票從11月1日起停牌數月。李野作為承擔主要責任的公司董事之一,在當年12月29日被深交所予以公開譴責,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中。 據披露,宇星科技的實際控制人為加拿大籍華人余仲。工商資料變更記錄顯示,2012年5月,余仲從幕后走上前臺,取代李野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李野則繼續擔任公司總裁。 根據可靠信源,由于IPO無望,從2012年開始,宇星科技就一直在尋找潛在的募資或者收購方,意向收購方包括國內唯一一家主業為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的中央企業——中國節能環保集團。但始終未果。 一位知情的VC合伙人告訴記者,宇星暴露的信用危機令投資者卻步,“造假行為切實存在,處罰公開,這不能簡單歸結為行業現象,團隊自身肯定有問題”。 公開材料,宇星科技2006年到2008年的加權銷售增長超過200%,加權凈利潤增長率達到190%;而這一速度在2009年后明顯放緩,2009至2011三年公司營收分別為5.6億、7.1億以及8.8億。在2012年前三季度,公司應收賬款突破11億,而1年以內應收賬款比例卻在降低,2-3年期賬齡的比重已從約18%攀升至近36%。 今年6月28日,《南方周末》刊出一篇調查性報道《百億在線監測工程:造假僅需墊幾塊磚》,將宇星科技作為第三方監測造假的典型案例。 不止一位接觸過該項目的投資人對宇星科技的營收狀況提出了質疑。記者將繼續對此進行調查。 商業模式困境:技術門檻低的紅海? 從成立時的默默無聞,到成為被追捧的環保概念公司,再到屢受通報的環保服務提供商,宇星科技走過了十年時間。 2002年,初創的宇星科技和后來上市的聚光科技,同處環境監測的一片“荒漠”,據李野回憶,公司提供的產品,在國家不要求的情況下無人購買,從一開始就需要耐心地跟客戶講,“一定要一個政策監測環境質量”。 而實際上,根據公司的財務數據,宇星并沒有走出靠儀器儀表相關業務支撐主要營收的模式,三大主營業務中,環境監測系統始終占據主導。一位PE投資人評價認為,從行業的專業度劃分來講,宇星科技更應該被歸入電子儀器業的范疇。 但越過2010年,這一領域技術的國產化已取得實質性突破。在《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中,四大發展方向為臭氧發生器、膜工藝、難降解的有機廢水處理、污泥。“沒有再提到儀器儀表”,通用投資咨詢公司董事薛濤指出。 正是在宇星科技原本擅長的污水監測領域,設備和監測技術已逐漸通行,薛濤告訴記者,行業競爭近年日趨白熱化,缺乏技術優勢的公司陷入低價競爭的漩渦。地方上的第三方環境監測服務多外包給小型公司,而設備購買往往需要通過環保局的采購線,因此通過政府關系以低價搶單,成為業內常見的現象。 一位節能領域從業者向記者透露,被監測企業要求第三方監測公司篡改數據的情況時有發生。“在一個技術門檻低的紅海領域,假如你不接單,客戶很有可能選擇其他愿意配合其修改監測數據的公司”,這位從業者說,“劣幣驅逐良幣”在所難免。 “要么拼技術,要么拼資本”,薛濤說道,由于中國的競爭模型,低檔次的環保器材企業比拼數量,生存環境愈發惡劣。而以重資產占據渠道的大型污水處理公司,生存周期更長。 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秘書長駱建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即便第三方監測企業面對企業及地方政府的壓力,“做監測的企業不做假數據,是最基本的要求”。在環保法修訂案中,他建議參考美國的《清潔空氣法》,將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入刑,在行政約束力之外,提供另一道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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