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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如何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
(時間:2013-8-22 10:39:45) |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交通運輸、建筑施工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近些年來,各級環保部門依據國家法規和標準,開展了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效果。然而,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商業、娛樂業蓬勃發展,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成為群眾投訴的熱點。社會生活噪聲監測取證、界定責任、實施監管難,如何有效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是擺在廣大環保工作者面前的問題。對此,筆者有如下幾點建議。 完善法律法規,創新實施細則。明確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控制方法、鑒定手段、處罰辦法,以便于相關部門嚴格執法。例如,以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商住樓中限制設立娛樂場所,限制緊靠娛樂場所的樓層房間的使用功能,規定其不能作為居住、辦公用房使用。開展實地勘察監測,厘清部門責任,依法實施有效監管。明確環保部門可以實施停業限期整改企業(或單位)的規模上限,依規進行自由裁量,實施現場監察執法,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規劃城鎮建設,明確區塊使用功能。按照城鎮發展規劃要求,超前實施建設規劃決策,確定城鎮區塊使用功能,實行“鬧靜分開”。可以將商業、娛樂場所與機關、學校、醫院等聲敏感目標分開,單獨規劃建設,或者設置一定聲防護距離,間隔進行建設。合理布置休閑娛樂廣場,在其周邊設置一定綠化帶,消減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嚴格環評審批,建立統一管理機制。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開展商鋪、歌廳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遴選商鋪、歌廳等場所布點或選址,甄別環境噪聲污染影響,擬定相應環保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后,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商鋪、歌廳等的業主應根據已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定要求,完成主體工程及其配套環保設施的建設。環保部門及相關部門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開展商鋪、歌廳等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建立聯動機制,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管理”的原則,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環保部門可聯合工商、文化等單位對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違規者,實施警告、吊銷行政許可、取締等手段。公安部門要發揮部門執法特長,對嚴重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行為,不留余地和死角,采取治安處罰等措施,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運用技術措施,防治噪聲污染。商鋪、歌廳等的業主應按照已批復的環評文件規定要求,選擇低噪聲的音響、空調等設備,合理布置音響、空調設備,利用輕音樂或中音量音樂,進行商業宣傳,吸引廣大顧客,減小噪聲源。采用隔聲或吸聲材料,進行室內、門窗和外墻裝飾,阻隔噪聲傳播。建聲屏障或適度綠化,并對聲敏感房間加裝防聲門窗,針對保護目標采取降聲措施。同時,商鋪、歌廳等的業主應按照環保部門規定限定營業時間,進行音響設備音量控制,嚴格控制低音炮的使用。 強化公眾參與,聽取群眾意見。在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要注重深入基層,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注重傾聽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能力。注重直面困難,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能力。注重順應群眾意愿、回應群眾呼聲,提高宣傳群眾、組織群眾的能力。通過能力建設,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比如:在商業、娛樂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前,可采取走訪、發放意見表、召開聽證會的方式,征求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群眾意見,充分聽取業主和周邊群眾、單位利害雙方的意見后再決定行政許可與否。這樣,后續的管理工作必然會減少許多麻煩。再比如,接到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擾民投訴后,環保部門要深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界定監管責任。對本單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問題,要迅速拿出整改方案。需要公安、文化和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才能化解的疑難問題,環保部門應牽頭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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