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藏于農宅內的無證電鍍廠,在未經任何環保處理的情況下,將污水排放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東郊一級水源地保護區,造成環境污染。 近日,銀川市賀蘭縣人民法院在寧夏大學政法學院模擬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據悉,這是寧夏法院審理的首起環境污染刑案。 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規定,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將有毒物質通過滲坑形式排放,法院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判決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今年5月,賀蘭縣人民檢察院在開展“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中,查詢賀蘭縣環境保護局“兩法銜接”信息平臺行政執法案件錄入時,發現在位于賀蘭縣金貴鎮聯星村七社的銀川市東郊一級水源地保護區附近的一處農宅里,有李某開辦的一家小電鍍加工廠。經查,這家電鍍加工廠無任何經營許可證件,電鍍廠廢水的排放無任何環保措施,廢水排放對一級水源地保護區造成環境污染。 之后,銀川市公安局環保分局以涉嫌環境污染罪立案偵查此案。賀蘭縣檢察院提前介入,與偵查人員一起到案發現場實地走訪,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 據查,今年5月14日16時30分許,李某在無任何經營許可證件的情況下,非法組織雇工李某某等人往電解池內加入氯化鋅、氯化鉀、硼酸等化學物質,對已加工好的3米長螺絲型鋼筋段進行鍍鋅,并將鍍鋅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其在院內事先挖好的滲坑內進行滲透,對銀川市東郊一級水源地保護區造成環境污染。 經銀川市環境監測站對電鍍廠廢水抽查監測,證明電鍍廠滲坑廢水中總鋅超標104.3倍,總鉻超標0.6倍,已超過國家規定的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寧夏環境保護廳對此檢測報告予以認可。 案發后,李某的親屬將污染的土壤交由寧夏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中心處理。 庭審中,檢察機關指控,李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將有毒物質通過滲坑的形式排放,嚴重污染環境,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某的辯護人認為,李某的行為屬于過失,并且積極配合調查,將污染物交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后果較輕,且當庭認罪,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建議法院對李某從輕減輕處罰。 李某在庭審最后陳述中說:“以前我真是沒有想到開電鍍廠還會犯罪,通過庭審,我認識到了自己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淡薄,我愿意接受法律的處罰。” 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審理,法庭宣布休庭,并對案件進行合議。隨后,法院對李某污染環境罪一案進行了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據賀蘭縣檢察院辦案人員介紹,此案屬寧夏首起涉嫌刑事犯罪的環境污染案。為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形成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合力,賀蘭縣檢察院分別向銀川市環保局、賀蘭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賀蘭縣金貴鎮聯星村七社位于銀川市東郊一級水源地保護區,但該村房屋大多閑置,出租給小作坊、小企業,勢必會造成對水源地的環境污染,要對此地加大環境整治力度,強化環境保護,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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