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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廢】運用價格杠桿優化垃圾處理資源配置 |
(時間:2013-8-2 11:04:21) |
當前,我國一些二、三線城市,甚至一線城市天津,陸續出現了垃圾焚燒處理廠“吃不飽”、垃圾填埋場又“吃不消”的現象。在一些地區,城市規劃者和投資者往往親睞焚燒處理垃圾,但事與愿違。一邊是垃圾填埋場“供不應求”,一邊是垃圾焚燒處理廠“供過于求”,資源錯配現象值得我們思考。 違背價格機制導致資源錯配 筆者認為,發生這一資源錯配現象并非偶然,而是城市管理者個體或集體意愿違背價格機制的必然結果。如西南某省會城市,5年內引資建成、投產5座日總處理能力達5300噸的垃圾焚燒處理廠,理論上解決了主城區每日5000噸清運垃圾的處理問題。待垃圾焚燒處理廠投產后,當地才發現大幅提高的垃圾處理服務費超出了財政承擔能力一倍以上。于是,在當地財政不足以支付一半焚燒處理服務費而垃圾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壓力下,不得不借助于便宜的填埋方式處置。更嚴峻的形勢是,維持垃圾焚燒處理廠運行必將大大壓縮物資回收利用和填埋處置經費,導致當地物資回收利用和填埋處置能力日益不足,反過來迫使更多垃圾只能進行焚燒處理,從而引發垃圾處理價格變動與供求變動之間的惡性循環。 垃圾焚燒處理廠的運行費用高,加之建設投資大,即使建設投資全部采用社會資金,也會連本帶息地以折舊費形式計入營運成本,從而進一步提高焚燒處理的服務費,F行定價方法之下,焚燒處理的服務費是填埋處置服務費的2倍~3倍。既然如此,垃圾處理需求者自然會選擇更便宜的填埋處置服務,而非高價的焚燒處理服務。對此,地方政府不能違背垃圾處理價格機制,借助行政資源強力推動焚燒處理設施建設。 運用價格杠桿優化資源配置 如何進行合理的資源配置?筆者認為,地方政府可以更多、更好地運用價格杠桿來調整垃圾處理方式。價格是資源配置的敏感因素,價格變動會引起投資、垃圾處理方式和垃圾流向等的變動。如焚燒處理的高價格可刺激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而物質回收利用和填埋處置的低價格會打壓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地方政府可利用價格與資源配置的制約關系,理順供求關系,促進物質利用、能量利用(焚燒發電等)和填埋處置齊頭并進。為此,需要解決三大問題: 一是取消以垃圾處理者為中心的實證成本導向定價法。以垃圾處理者為中心,而非以供求均衡為基礎,勢必迎合垃圾處理者的意愿。后果是忽視需求者的意愿,抬高處理服務費,激化供求矛盾,且對垃圾處理方式厚此薄彼,降低行業競爭性和垃圾處理效率。 二是計入生態環境恢復成本。現行定價法沒有計入生態環境恢復成本,不能反映各種處理方式的真實成本,這也是填埋處置服務費遠低于焚燒處理服務費的主要原因。英國從2004年開始征收垃圾填埋稅,通過填埋稅提高填埋處置的成本,理順了填埋與其它處理方式的價格關系,減少了廢塑料等再生資源的填埋處置量,增強了公眾的環境意識。 三是實行合理的垃圾排放費征收辦法。垃圾處理供求長期分離,導致垃圾排放費與垃圾處理服務費彼此似乎毫無關系,典型表象是排放費多采用(居民)定額計費而垃圾處理服務費則采用計量計費,供求嚴重失衡。垃圾處理服務費主要由財政支付,實際上是由社會平均分攤,不能體現污染者負責和消費者付費原則,導致社會不公。 建立科學的垃圾處理行業定價法 為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垃圾處理效率,推動垃圾綜合處理,體現垃圾處理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垃圾處理行業急需建立有利于強化資源配置市場機制的、基于供求均衡的行業定價法,對垃圾處理鏈上各種處理方式進行科學定價。建議如下: 一是要遵循逐級利用、逐級減量原則,以供求均衡為標準,做好供求優化組合,發揮各種處理方式(供給方式)的作用,并結合其它公共服務定價法的優點,制定垃圾處理行業定價法,擺脫垃圾處理行業定價實際上受垃圾處理企業定價的錯誤引導,避免政府失靈。 二是要對不同類型垃圾的處理制定差異化價格,形成完善的價格體系。首先,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充分回收可以直接回收的物質。其次,促進生物轉化,推動有機易腐垃圾的資源化利用,盡量減少焚燒與填埋垃圾的處理量,促進物盡其用。 三是要對填埋處置征收生態環境稅(費),提高填埋處置的價格。一方面,控制填埋處置的垃圾量,促使垃圾進入填埋場前先進行資源化處理,從而提高垃圾的資源利用率和填埋場的使用壽命;另一方面,為填埋場的生態環境恢復積累資金,盡量降低填埋垃圾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 四是要在供求均衡基礎上制定垃圾排放費征收和財政補貼標準。本著促進源頭減量和分類排放的目的,結合排放者的購買力和財政狀況,制定合理的垃圾排放收費、垃圾處理財政補貼等經濟政策,發揮垃圾排放費與財政補貼的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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