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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訂完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 |
(時間:2021-1-20 10:25:38) |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深圳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以下簡稱“責任清單”),以清單形式明確了各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進一步嚴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據介紹,“責任清單”是深圳市生態環境局以2018年責任清單為基礎進行修訂后的版本。修訂后的責任清單有以下特點:在責任主體方面,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修訂后的責任清單規定了6類56個主體的責任,包括:8個市委部門、2個市人大部門、33個市政府部門、7個中直駐深單位、4個群團組織以及市區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創新性對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工作責任予以明確。責任主體設置多元,全面覆蓋有責部門。 在責任事項方面,做到“守正創新,應有盡有”。修訂后的責任清單涉及責任事項235條,全面覆蓋國家、廣東省責任清單涵蓋事項。對標近年來生態環境領域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最新工作要求,對污染防治攻堅、生態保護修復、綠色低碳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綠色產業認定、氣候投融資機制完善等重點領域事項的組織、監督、執法方面事權進行明確。責任事項設置更科學、合理,突出對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貫徹落實。 在責任分工方面,做到“點面結合,重點突出”。修訂后的責任清單分塊明確責任,明確了黨委和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質量負總責,市委有關部門履行指導監督責任,人大有關部門履行立法和監督責任,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中直駐深單位履行保護生態的主體責任,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履行司法責任等。重點聚焦近年來市民普遍關注、反映較強烈的噪聲、揚塵、建筑廢棄物等污染問題,非法獵捕、運輸、交易、利用野生動物問題,海洋垃圾清理、海洋生態保護等問題。 北京大學深圳研究院環境與能源學院教授陶虎春表示,對2018版《深圳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清單》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深圳市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體系,環保職責劃分具體、清晰、明確,與《深圳市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制度(試行)》和《深圳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構成了明確的分責、定責、追責的管理制度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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