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固廢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我國現行固廢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13年、2015年、2016年進行了三次修正,此次固廢法修訂是時隔15年的“大修”。新固廢法共九章一百二十六條,相比現行固廢法,新固廢法壓實了企業主體責任,將固體廢物處理各環節的主體責任進一步細化,強化了對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監管,這些新修訂的內容,是企業環保合規需關注的新要求。下面就固廢管理合規新要求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簡要作出介紹,供固廢產生單位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參考。 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方面 1、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環保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

解讀 2017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取消了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2017年11月,原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規定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和內容等,但提出“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實施前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應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水、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 新固廢法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是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主體,實現了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銜接。新固廢法施行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繼續落實“三同時”制度,并對固廢污染防治設施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自主驗收。此外,根據新固廢法的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環評文件時將固廢污染防治設施投資概算和固廢污染環境防治措施等納入環評文件中。 2、增加了跨省轉移固廢利用的,需報移出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

解讀 新固廢法保留了跨省轉移固廢貯存、處置需取得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但新增了對跨省轉移固廢利用進行備案的規定。根據新固廢法規定,固廢產生單位如需要跨省轉移固廢進行利用,需要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受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對利用環節進行后續的監管。 3、細化了工業固廢產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固廢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臺賬,實現固廢可追溯、可查詢的要求

解讀 新固廢法細化、增加了工業固廢產生單位的義務,提出了兩項法定義務要求: 一是對固廢管理制度提出了細化要求。要求產廢單位建立、健全從固廢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制度。這里值得特別關注的是固廢處置方面的管理制度要求,在2018清廢行動中,有不少企業在固廢處置方面出現了問題,進而被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二是新增了建立固廢臺賬的要求。新固廢法規定產廢單位應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臺賬需對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如實進行記錄,記錄的信息要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 現行固廢法對工業固廢管理和危險廢物管理都沒有規定建立管理臺賬的要求,但2011年原環境保護部與衛生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環發〔2011〕19號)要求危廢產生單位“將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納入生產記錄,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及時依法向環保部門申報”。實踐中,危廢產生單位會建立危廢臺賬,新固廢法明確要求工業固廢產生單位也應建立工業固廢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否則依據新固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八)項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2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能被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4、新增了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廢的,應對受托方進行審查,否則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求

解讀 該規定是新固廢法的新增內容,也是新固廢法強化工業固廢產生者責任的又一體現。對于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廢的產生單位,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該規定與新固廢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工業固廢產生單位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相銜接,即對于運輸、利用、處置環節,工業固廢產生單位應盡到委托前的審查義務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污染防治要求,否則除依據第一百零二條第(九)項規定,會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10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外,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于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的工業固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工業固廢產生者還要和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受托方,由于新固廢法明確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1]因此,接受委托運輸、利用、處置固廢的單位和個人也是固廢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委托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一旦在運輸、利用、處置環節受托方因未采取措施造成環境污染,除了依法應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外,委托方還可依據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5、新增了將工業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制度進行監管的要求

解讀 我國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正在進行重大改革,此前只是將大氣和水污染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但2016年11月,在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中提出“到2020年,…….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2019年,生態環境部在印發的《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工作要點》中提出生態環境部將全力推進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并加快研究將固體廢物、土壤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此外,我國正在制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根據2018年11月生態環境部發布的草案征求意見稿,也是將工業固廢納入了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污染物范圍。此次新固廢法在法律層面明確將工業固廢納入排污許可制度管理,實現了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改革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的相銜接。 新固廢法要求工業固廢產生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對于工業固廢產生單位,應結合生態環境部印發的《2019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和《關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根據自身情況在申領排污許可證時補充填報產生的工業固廢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信息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對于已經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應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補充前述產生工業固廢的信息。 二、危險廢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廢產生單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的要求

解讀 與工業固廢產生單位應建立管理臺賬相同,對于危廢產生單位,新固廢法也明確要求其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將部門規范性文件要求轉化為法定要求。如危廢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依據新固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十三)項規定,將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100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能被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對于危廢申報,新固廢法提出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全國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平臺,推進固體廢物收集、轉移、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2]因此,新固廢法施行后,危廢產生單位應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此外,由于危廢屬于工業固廢的特殊類別也將被納入排污許可制度管理,因此新固廢法刪除了“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的要求,而是通過排污許可證制度和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來跟蹤監管企業危廢變化信息。 2、新增醫療衛生機構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義務

解讀 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新固廢法在三審稿中新增了對醫療廢物特別是應對重大傳染病疫情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的管理規定,并加強了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主體責任。 新固廢法首先明確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醫療廢物作為一種特殊的危險廢物,新固廢法明確了醫療衛生機構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將醫療廢物作為危廢管理的相關義務。但是,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還應遵循醫療廢物管理方面的特殊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醫療廢物分類目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等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3、新增了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要求

解讀 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一直是我國在推行的重要制度。 2013年1月,原環境保護部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10號),要求各地開展涉重金屬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 2017年6月,在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原環境保護部和原保監會聯合研究制訂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9年10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提出“依法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納入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投保范圍”。 此次新固廢法明確要求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首次通過立法明確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規定,具有一定的開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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