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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時間:2020-12-18 8:52:34) |
今日,吉林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明確堅持綠色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念,貫徹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預防為主、統籌規劃、空間管控、系統治理、全民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為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法治保障,為相關專項地方性法規立、改、廢提供了基本遵循。 《條例》改變以往重末端治理、輕源頭管控的思路,突出源頭管控和系統保護,結合我省實施東中西三大板塊戰略,專設了“空間管控”和“生態恢復”章節,明確了空間規劃、產業結構、節約資源、生態恢復等方面要求,將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貫穿始終,將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貫穿始終,實行全方位、全地域和全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 《條例》突破“重排污者責任輕政府責任”、“環保部門單打獨斗”的模式,在嚴格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同時,還專設第六章“社會行動”,對生態環境保護行動體系、生態文化建設、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等方面作出規定,從整體上構建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強調協調聯動和綜合治理,為加快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合力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重點對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節能建筑、農業結構等方面環境保護要求作出了規定。為進一步改善水體質量,《條例》統籌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重點對農業發展方式轉變、 畜禽糞便處理及利用、生產生活生態用水等作出了規定。為更好保護生態資源,《條例》對中東西部生態安全屏障、資源消耗強度、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生態環境恢復等作出了規定。 《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對于吉林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基本建成美麗中國“吉林樣板”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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